青年基本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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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 2.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理由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 非名詞
- 業名詞
(1141226 制定)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以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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