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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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 2.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增加心理健康促進、心理諮商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有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之規定,並呼應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之理念,以強化、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自殺防治、預防物質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化政府對社會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 法人名詞
一、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有關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之規定,並呼應聯合國「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消弭不平等現象」永續發展之目標,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是普世人權」之理念,以強化、促進心理健康,行政院已核定「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全面提升國民心理健康。考量身心健康係生存之根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自殺防治、預防物質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化政府對社會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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