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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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理由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青年正值職涯發展之重要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相關計畫,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 業名詞
- 核名詞
- 適名詞
(1141226 制定)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青年正值職涯發展之重要階段,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相關計畫,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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