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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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公平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性探索、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公平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性探索、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理由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享有公平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適性探索,以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又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構韌性社會,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爰為本條後段規定。
- 適名詞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應廣為設立技術與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享有公平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 二、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適性探索,以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又為因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構韌性社會,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爰為本條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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