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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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 2.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 3.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
立法理由一、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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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
一、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國家發展之關鍵動力,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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