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29 條
- 1.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於計畫執行期程終了仍有賸餘時,應予繳回。
- 2.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次一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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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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