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2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除辦理第六條及第十八條所定補助事項外,應依附表三財力分級及分擔款比率之規定編列分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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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政府除辦理第六條及第十八條所定補助事項外,應依附表三財力分級及分擔款比率之規定編列分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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