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8 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隊之費用得申請補助,其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 2.前項金額經執行機關審核後,每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但對直轄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每直轄市政府新臺幣九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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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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