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委託專業團隊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一、協助個案現地先期評估及申請諮詢。
二、提供駐點專案人員之法令諮詢服務。
三、輔導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四、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作業原則或宣導手冊。
五、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補助申請時,檢核申請書件,並提供初步審查意見。
六、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辦理補助案施工查核作業,並就查核重點提供專業技術建議。
七、主動盤點潛在案件:
(一)選定優先推動地區,進行現況調查,盤點潛在案件。
(二)潛在案件圖資套疊及統計資料分析,並提出後續推動建議。
八、辦理政策宣導說明會。
九、建置、維護或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老宅延壽補助資訊網站。
十、辦理補助案件專案管理及資料庫建置:
(一)彙整申請、核定及完工案件,並控管預算執行情形。
(二)提出亮點案例,以利政策宣導及技術推廣。
十一、其他報經內政部同意補助之工作項目。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四章 委託專業團隊及其行政作業費
§ 17–19共 3 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隊之費用得申請補助,其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 前項金額經執行機關審核後,每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但對直轄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每直轄市政府新臺幣九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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