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並核定後,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
-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除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項目需辦理現地勘查外,其餘案件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五章 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
§ 20–22共 3 條
- 建築物修繕補助案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施工,並將施工成果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同意備查。
- 前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送件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 因故未能於前二項期限內提送施工成果文件或申請使用許可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未申請展期者,廢止其補助核准。
-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隊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執行機關審查核定之。
- 前項申請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摘要表,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主動盤點潛在案件之優先推動地區、說明會辦理場次等)。 二、推動方式。 三、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 四、經費需求概估。 五、預定成果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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