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20 條
- 1.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並核定後,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
- 2.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除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項目需辦理現地勘查外,其餘案件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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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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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