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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21

  1. 1.建築物修繕補助案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施工,並將施工成果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同意備查。
  2. 2.前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送件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3. 3.因故未能於前二項期限內提送施工成果文件或申請使用許可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每次不得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未申請展期者,廢止其補助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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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第 21 條規定:「建築物修繕補助案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施工,並將施工成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