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22 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隊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執行機關審查核定之。
- 2.前項申請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摘要表,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主動盤點潛在案件之優先推動地區、說明會辦理場次等)。 二、推動方式。 三、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 四、經費需求概估。 五、預定成果及效益。
回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