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及審查所需人事、加班等行政作業經費,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受理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及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受理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者,初步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百元,詳細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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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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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