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經費: 一、第一期款:於執行機關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檢附執行機關核定函、請款明細表、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累計執行達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四十者,檢附請款明細表、收據、補助案清冊、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額度剩餘款項。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執行機關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檢附前項第一款所列文件,申請一次撥付行政作業費補助款項。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六章 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 23–25共 3 條
- 申請人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 申請人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撥款方式,由申請人於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一次撥付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 一、請款申請書。 二、補助核准函及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函。 三、施工廠商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並應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四、支出費用原始憑證(施工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收支明細表。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領款收據。
- 申請第十六條作業費補助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託專業者契約書影本或委任書。 二、支出費用原始憑證正本(委託專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收支明細表。 三、工作成果佐證文件(如提案文件、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送件文件或核准文件影本等)。
- 第二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應於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後三個月內,檢具該項各款文件及昇降設備使用許可影本申請撥款。
- 前三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規定者,從其規定。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委託專業團隊之補助經費: 一、第一期款: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委託專業團隊簽訂契約後提出,檢附執行機關核定函、委託契約書影本、請款明細表、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補助計畫完成後,檢附計畫執行成果、請款明細表、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剩餘款項。
- 前項補助經費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與委託之專業團隊簽訂之契約規定撥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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