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25 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委託專業團隊之補助經費: 一、第一期款: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委託專業團隊簽訂契約後提出,檢附執行機關核定函、委託契約書影本、請款明細表、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補助計畫完成後,檢附計畫執行成果、請款明細表、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剩餘款項。
- 2.前項補助經費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與委託之專業團隊簽訂之契約規定撥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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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