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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24

  1. 1.申請人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2. 2.申請人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撥款方式,由申請人於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一次撥付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 一、請款申請書。 二、補助准函及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函。 三、施工廠商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並應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四、支出費用原始憑證(施工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收支明細表。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領款收據。
  3. 3.申請第十六條費補助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託專業者契約書影本或委任書。 二、支出費用原始憑證正本(委託專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收支明細表。 三、工作成果佐證文件(如提案文件、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送件文件或核准文件影本等)。
  4. 4.第二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應於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後三個月內,檢具該項各款文件及昇降設備使用許可影本申請撥款。
  5. 5.前三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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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第 24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申請人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