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24 條
- 1.申請人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 2.申請人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撥款方式,由申請人於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一次撥付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 一、請款申請書。 二、補助核准函及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函。 三、施工廠商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並應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四、支出費用原始憑證(施工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收支明細表。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領款收據。
- 3.申請第十六條作業費補助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託專業者契約書影本或委任書。 二、支出費用原始憑證正本(委託專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收支明細表。 三、工作成果佐證文件(如提案文件、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送件文件或核准文件影本等)。
- 4.第二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應於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後三個月內,檢具該項各款文件及昇降設備使用許可影本申請撥款。
- 5.前三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之分期撥款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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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正本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業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佐證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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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