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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6 條

  1. 1.申請人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其委託專業者辦理整合協調、專業評估、協助提案、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等作業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得補助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一萬元。
  2. 2.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施工成果同意備查者,得額外補助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五萬元;同時符合二款情形者,額外補助作業費得累計: 一、申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 二、申請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建築物立面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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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其委託專業者辦理整合協調、專業評估、協助提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