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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三章 建築物修繕補助

§ 7–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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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通過後提出申請。無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者,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2.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屋齡三十年以上,以棟為申請單位,且每棟範圍內設籍之戶籍成員至少一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 二、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 三、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或戶數,應占總樓地板面積或總戶數二分之一以上。住宅使用比率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出具使用執照者,得以地政機關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資料計算。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補助: 一、全棟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持有。 二、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拆除重建。 三、已進行都市更新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且已報核都市更新事計畫或已申請重建計畫。
  4. 同一棟建築物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者,不得再申請同一補助項目。於申請補助前,已增設昇降設備或已取得該設備使用許可者,不得再申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之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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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寓申請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個別門牌戶為申請單位,並由其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如為共有者,並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且應與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案件併同申請。但申請戶所在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辦法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並經核定。 (二)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且其申請之補助項目中,至少有三項與本辦法所定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項目相同,並經核定。 二、限作住宅使用,且其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
  2. 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准者,不得再申請前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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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屋齡三十年以上,以棟為申請單位,並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如為共有者,應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二、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 三、全棟均應作住宅使用,且其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住宅使用比率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出具使用執照者,得以地政機關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資料計算。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補助: 一、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拆除重建。 二、已進行都市更新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且已報核都市更新事計畫或已申請重建計畫。 三、同一棟建築物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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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增設昇降設備。 二、樓梯間修繕。 三、公共管線修繕更新工程。 四、老舊招牌、違規物或違建拆除工程。 五、建築物立面修繕。 六、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 七、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 八、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2. 公寓申請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居家安全及無障礙設施設備修繕:包括扶手更新或加裝、高低差改善、門扇改善、地面防滑及防墜設施。 二、管線修繕更新:給排水、電氣及燃氣管線。 三、配合前二款所需之必要室內裝修。
  3. 申請人應申請第一項任三款以上補助項目,始得申請第二項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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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建築物立面修繕。 二、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 三、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 四、增設或改善室外無障礙設施。 五、住宅室內部分修繕: (一)居家安全及無障礙設施設備修繕:包括扶手更新或加裝、高低差改善、門扇改善、地面防滑及防墜設施。 (二)管線修繕更新:給排水、電氣及燃氣管線。 (三)配合前二目所需之必要室內裝修。
  2. 申請人應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任一款以上補助項目,始得申請第五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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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其修繕工程所使用之主要建材,應以國產品牌為限。但申請人因國內無供應、供應不足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採用國產品牌,經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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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寓及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經費之補助額度,以實際修繕金額算,不得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單項補助額度上限,且各單項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經費百分之六十五。
  2. 公寓申請第十條第二項各款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項目,或透天住宅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各目住宅室內部分修繕補助項目,其受補助範圍內戶籍成員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酌予提高該款補助項目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
  3. 符合前項第三款條件,曾申請補助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已超過使用年限或損壞不使用者,不受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不得重複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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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寓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一)以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者: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管理負責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以申請補助範圍內全體共同代表人提案者:檢附代表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人修繕意願證明文件: (一)以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者: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申請補助之紀錄。 (二)以全體共同代表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範圍內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四、近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六、符合前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並依其符合之條件,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 八、施工廠商簽約證明影本(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且應載明廠商名稱、簽約日期,並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九、未曾受補助切結書。 十、其他證明文件。
  2. 公寓申請第十條第二項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核表。 二、申請人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所有權人修繕意願證明文件:檢附申請範圍內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四、近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六、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 七、施工廠商簽約證明影本(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且應載明廠商名稱、簽約日期,並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八、符合前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者,檢附受補助範圍內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並依其符合之條件,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未曾受補助或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切結書。 十、其他證明文件。
  3. 申請第十六條費補助者,應另檢附委託專業者證明文件(如委託專業者契約書影本或委任書),並載明委託專業者名稱或姓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具體工作項目、服務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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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住宅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建築物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檢附全體所有權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所有權人修繕意願證明文件:檢附申請範圍內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四、近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六、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 七、施工廠商簽約證明影本(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且應載明廠商名稱、簽約日期,並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者,檢附受補助範圍內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並依其符合之條件,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未曾受補助或符合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切結書。 十、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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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其委託專者辦理整合協調、專業評估、協助提案、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等作業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准者,得補助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一萬元。
  2. 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施工成果同意備查者,得額外補助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五萬元;同時符合二款情形者,額外補助作業費得累計: 一、申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 二、申請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建築物立面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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