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2 條
申請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其修繕工程所使用之主要建材,應以國產品牌為限。但申請人因國內無供應、供應不足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採用國產品牌,經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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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佐證名詞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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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