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3 條
- 1.公寓及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經費之補助額度,以實際修繕金額核算,不得逾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單項補助額度上限,且各單項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經費百分之六十五。
- 2.公寓申請第十條第二項各款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項目,或透天住宅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各目住宅室內部分修繕補助項目,其受補助範圍內戶籍成員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酌予提高該款補助項目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
- 3.符合前項第三款條件,曾申請補助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已超過使用年限或損壞不堪使用者,不受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不得重複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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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逾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法規
- 堪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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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