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且無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或第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規定辦理者,得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
-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規定者,應優先依該辦法規定申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二章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
§ 5–6共 2 條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補助費用,其額度如下:
一、評估費:初步評估費用,每棟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詳細評估費用,每棟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審查費:初步評估每棟新臺幣一千元;詳細評估每棟依前款實際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估算,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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