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9 條
- 1.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屋齡三十年以上,以棟為申請單位,並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如為共有者,應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二、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 三、全棟均應作住宅使用,且其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住宅使用比率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出具使用執照者,得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資料計算。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補助: 一、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拆除重建。 二、已進行都市更新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且已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已申請重建計畫。 三、同一棟建築物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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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法規
- 自然人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核名詞
- 所載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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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