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7 條
- 1.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通過後提出申請。無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者,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 2.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屋齡三十年以上,以棟為申請單位,且每棟範圍內設籍之戶籍成員至少一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 二、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 三、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或戶數,應占總樓地板面積或總戶數二分之一以上。住宅使用比率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出具使用執照者,得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資料計算。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補助: 一、全棟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持有。 二、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拆除重建。 三、已進行都市更新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且已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已申請重建計畫。
- 4.同一棟建築物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者,不得再申請同一補助項目。於申請補助前,已增設昇降設備或已取得該設備使用許可者,不得再申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之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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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法規
- 使用執照名詞
- 核名詞
- 所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持有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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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