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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3
為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八款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本辦法建築物修繕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補助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專團隊,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4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寓:樓層數為四層樓至六層樓之合法建築物,且由數人區分該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應有部分所有權。 二、透天住宅:樓層數為六層樓以下獨棟或連棟之合法建築物,每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 三、國產品牌:指其品牌權利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