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寓:樓層數為四層樓至六層樓之合法建築物,且由數人區分該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二、透天住宅:樓層數為六層樓以下獨棟或連棟之合法建築物,每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 三、國產品牌:指其品牌權利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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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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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