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3 條
為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八款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本辦法建築物修繕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補助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專業團隊,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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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八款條文
- 業名詞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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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