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執行機關;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送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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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執行機關;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送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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