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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 27 條

  1. 1.執行機關得視需要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業務。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核屬實者,執行機關得酌減或不予核定次年度補助費用: 一、未依核定之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或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助業務。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執行機關之考核。
  3. 3.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經認定屬無正當理由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命其返還已撥補助款,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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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名詞
  • 業名詞
  • 經查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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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第 27 條規定:「執行機關得視需要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助業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