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除辦理第六條及第十八條所定補助事項外,應依附表三財力分級及分擔款比率之規定編列分擔款。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八章 附則
§ 28–30共 3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於計畫執行期程終了仍有賸餘時,應予繳回。
- 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次一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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