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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27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支援登錄之居家式長照機構,且其支援之機構未二處時,原登錄機構不得拒絕。
  2. 2.前項照顧服務人員於支援非登錄之居家式長照機構期間,其與該支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應於支援契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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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27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者,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