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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5

宣誓之監誓人為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之院長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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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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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第 5 條規定:「宣誓之監誓人為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之院長或法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