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 4 條
- 1.宣誓程序應於司法院、指定管轄法院或其他適當地點公開行之。但司法院或指定管轄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
- 2.宣誓之進行,得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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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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