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 3 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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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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