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 二、指定管轄法院:指司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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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合議庭名詞
- 人權名詞
- 指定管轄名詞
-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精神衛生法 第 67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8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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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