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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9

  1. 1.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第二條所定最高負責人。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申訴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期限。 五、申訴書未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六、同一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七、同一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2. 2.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3. 3.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三項通知補正者,該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決定是否受理之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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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第二條所定最高負責人。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