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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如下: 一、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由經濟主管機關為之。 三、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交通主管機關為之。 四、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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