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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1.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2.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決定之理由,應提供事實要旨予外送員,並負舉證責任;該事證如涉及保護檢舉人或相關第三人之隱私及安全者,得遮蔽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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