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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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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因同一嚴重天然災害,延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重大損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辦理救助,不受同一災害僅公告救助一次及第六條第一項提報期限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所定嚴重天然災害,應達災後重建法律之嚴重程度。
  3. 3.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救助之同一長期作農產品,於當年度防汛期間,再遭颱風或豪雨致嚴重受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依該農產品品項,給予原救助額度二分之一之額外現金救助,並以一次為限。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4 條規定:「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因同一嚴重天然災害,延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重大損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