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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 11 條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案件執行或進度落後,且未能依限完成改善。但因不可抗力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2. 2.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自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提之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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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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