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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 11 條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案件執行或進度落後,且未能依限完成改善。但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2. 2.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自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提之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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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追繳名詞
  • 核定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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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