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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7.14

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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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轉換為低碳或無碳燃料,或導入低碳或無碳製程措施。 二、節能或抑低尖峰用電措施。 三、二氧化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 四、負排放技術。 五、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措施。 六、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創新技術研發。 七、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2. 前項補助項目之計畫及期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5 條開啟分頁 ↗
  1. 申請補助者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補助項目之計畫及期程,檢具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前項申請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標。 二、執行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整體經費規劃及補助項目支用範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事項。
第 6 條開啟分頁 ↗
  1. 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時,向中央主管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補助申請文件之補助項目支用範圍,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補助者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2.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聲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第 7 條開啟分頁 ↗
  1.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辦理補助申請案件相關審查作業。
  2.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業務,得請申請補助者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
第 8 條開啟分頁 ↗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補助申請案,應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准駁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必要時得延長之。
  2.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有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補助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一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9 條開啟分頁 ↗補助申請案之受補助金額比率,不得超過申請補助案件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開啟分頁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案件執行或進度落後,且未能依限完成改善。但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2.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自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提之補助申請。
第 13 條開啟分頁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第 14 條開啟分頁 ↗本辦法補助經費來源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但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7.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