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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 6 條

  1. 1.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時,向中央主管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補助申請文件之補助項目支用範圍,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補助者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2. 2.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聲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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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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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時,向中央主管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