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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 6 條
- 1.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時,向中央主管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補助申請文件之補助項目支用範圍,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補助者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 2.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聲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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