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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 8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補助申請案,應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准駁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必要時得延長之。
- 2.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有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補助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一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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