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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 第 4 條
前條補助項目屬下列事項者,不予補助: 一、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及查驗工作。 二、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增量抵換。 三、碳費徵收對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自主減量計畫。 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強制性碳足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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