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5 條
實際從事水產養殖類別農業生產工作者,應完成當年度放養申報,並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之申報人或共同經營人。共同經營人應為申報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一親等直系姻親。 二、海上養殖漁業(牡蠣、淡菜、文蛤、其他貝類及藻類)放養申報書之申報人或共同經營人。共同經營人應為申報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一親等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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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