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7.21
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 實際從事農糧類別農業生產工作者,應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持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其農業用地應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登記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 2.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 3.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從事農業生產。 (三)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二、養蜂農民:應為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
-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農業用地,該農業用地與農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非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應經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及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一所定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農業用地種植檳榔,應曾辦妥專案種植登記,始得納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面積計算;無專案種植登記之農業用地,應間作或混作其他作物,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其他作物之面積計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面積。
- 農(漁)會審查前條申請案件,應組成農民退休儲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其人員組成、會議召開及出席人數等事項,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 漁會未設保險部或推廣部者,應由實際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或推廣業務之部門主管擔任前項之審查小組成員;未設有前揭部門者,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農(漁)會受理農民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將申請書、資格表及相關文件彙齊,登錄於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送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前,農(漁)會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現地勘查,以確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情形。但有附件四所列文件之一,農(漁)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漁)會會同申請人,及農業用地、畜牧場或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但農業用地、畜牧場或養殖所在地與戶籍地所在之農(漁)會組織區域非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必要時,得請農業用地、畜牧場或養殖所在地坐落之農(漁)會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作成現地勘查紀錄,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 申請人應陪同農(漁)會辦理前項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漁)會應不受理其申請。
- 農會為辦理第一項書面查核,其中有關農糧類別之農業用地,應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列印查詢結果,供審查使用。
- 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提繳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並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但有附件五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
- 審查小組如發現申請人申請書件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 申請人經農(漁)會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列席審查會議說明,無故不到場者,農(漁)會應不受理其申請。
- 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提繳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正本留存農(漁)會供編造提繳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 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漁)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結果為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農(漁)會應於審定當日,填具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二、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復審結果為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農(漁)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勞保局,由勞保局作成處分。
- 農(漁)會應將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資格表、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現地勘查紀錄、第一項農民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項農(漁)會所送資料,檢查農(漁)會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通知農(漁)會並副知勞保局。
- 農(漁)會應每年定期辦理依本辦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資格確認工作,除所依據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外,應以書面通知農民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農(漁)會應通知農民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由審查小組審認農民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農民經農(漁)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 農(漁)會辦理前項資格確認工作時,必要時得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前辦理現地勘查。
- 農(漁)會應將農民提繳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登錄於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農民,農民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 農(漁)會為審查農民提繳資格,得請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農民之戶籍及地籍資料或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農民戶籍資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7.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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