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11 條

  1. 1.已依本辦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其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該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漁)會申報。
  2. 2.農民有前項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籍遷離原農(漁)會組織區域:原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漁)會應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農民應向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之農(漁)會申請開始提繳,經審查仍符合本辦法提繳資格者,得自戶籍遷入之日起,繼續提繳。 二、第二條至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異動:原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漁)會應重行審查其提繳資格。 三、死亡或第二條至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喪失:當事人當然喪失提繳資格,原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漁)會應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