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2 條
屬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農民,除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另有規定外,其未滿六十五歲,並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無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願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其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每年國內居留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二、依法從事第三條農糧類別、第四條畜牧類別或第五條水產養殖類別之農業生產工作,且每人經營規模達附件一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 三、提繳期間每年所支領之農業以外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最低工資之全年總額一點二五倍。 四、具學生身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之學生。 (二)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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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執行業務所得名詞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3 條條文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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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