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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3 條
- 1.實際從事農糧類別農業生產工作者,應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持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其農業用地應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登記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 2.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 3.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從事農業生產。 (三)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二、養蜂農民:應為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
-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農業用地,該農業用地與農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非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應經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及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一所定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4.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農業用地種植檳榔,應曾辦妥專案種植登記,始得納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面積計算;無專案種植登記之農業用地,應間作或混作其他作物,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其他作物之面積計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面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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