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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8 條
- 1.農(漁)會受理農民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將申請書、資格表及相關文件彙齊,登錄於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送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 2.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前,農(漁)會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現地勘查,以確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情形。但有附件四所列文件之一,農(漁)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漁)會會同申請人,及農業用地、畜牧場或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但農業用地、畜牧場或養殖所在地與戶籍地所在之農(漁)會組織區域非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必要時,得請農業用地、畜牧場或養殖所在地坐落之農(漁)會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作成現地勘查紀錄,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 3.申請人應陪同農(漁)會辦理前項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漁)會應不受理其申請。
- 4.農會為辦理第一項書面查核,其中有關農糧類別之農業用地,應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列印查詢結果,供審查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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